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大病工资待遇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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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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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大病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相关政策通常会参照以下几点:病假期限和工资比例: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一般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资待遇可能会有所调整。具体比例可能根据连续工龄来确定: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特殊情况:对于特定时期或特定级别的工作人员,如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以及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可能照发。长期病假待遇:如果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资待遇可能会进一步调整。具体的政策可能会因地区和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地方规定:各地可能会结合当地的规范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相关规定,对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做出具体规定。请注意,以上信息是基于之前提供的知识库内容,具体政策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法规的更新而发生变化。要获取最新的和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查阅最新的官方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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