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采用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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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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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采用的举证责任原则主要是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这意味着被告需要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通常会被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可以提供证据。这种举证责任分配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与“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原则有所区别,反映了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行为合法性的严格审查和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这也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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